河南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
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
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中
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
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
库。
二、政策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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