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建期间 会费可税前扣除
最近,我县新成立的某食品加工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询问,其公司工会组织筹建期
间,所提取工会经费可否税前列支问题。《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
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7 号)第
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计算扣除,这里需明
确的是工资总额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
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以计税工资总额为标准。关
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区分以下 3 种情形:
1.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其所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按照《工会法》规
定缴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组织筹建期间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 号)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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