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额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定性为偷税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
函[2005]402 号)文第三条: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
不进行处罚。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福建省?如适用,那检查中发现超定额未申报
纳税行为意味着不能定性为偷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
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
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
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
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
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
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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