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未进行比对就抵扣税款能补救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
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
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 号)第一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缴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
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
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
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红字借记‘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也就是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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