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设备金额能否全额抵减
问:我公司为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专用设备的
金额能否享受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一、增值税
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
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
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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