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 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
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
定要求的其他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