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 2003 年 4 月 15 日,从德国进口奔驰 600 型小轿车 2 部自
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 450000 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
零部件 50000 元/辆),海关课征关税 405000 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 68400 元
/辆,增值税 156978 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
×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
50000 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
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 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
45%,则: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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