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1.1一般消防措施
1.1.1
全公司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生产设备的运转
维护、检测、修理
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活动。
1.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
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之后
方可投入生产。凡装璜的会议室、办公室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
有关消防规定,经消防部门经批准后
方可施工使用。
1.1.3
发电厂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及主要建筑物与消防队连通。厂区内的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无阻
。1.1.4
电力生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
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参见附录
G)。1.1.5
生产设备或场所应当配备
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
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移作他用。
1.1.6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照国家
,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1.1.7
一切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
,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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