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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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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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18 18:42:2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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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
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
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
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
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
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
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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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解释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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