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所在地补税案例,名堂挺多,有意思的很
涟水地税一领导和我交流个问题:2017 年地税稽查局发现某建筑公司 2015 年在异地有一
笔收入未申报纳税(当然也没开发票,超过六个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是
否补税?是否罚款?发票如何开?还是暂不处理告知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由于涉及到过去的营业税以及现在的增值税,需要好好思考一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
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 个
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这个细则是 2009 年修订的,此前的细则未规定这么详细.
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释义中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 号)就建筑业异地提供劳务涉及税务机关管辖的
问题提出”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
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
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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