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1 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下称 41 号文)规定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文件下发后,引起诸多讨论与争
议,现详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术语辨析
41 号文界定的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混合性投资业务。公告第一条称“企业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这一用语中的“企业”两
字纯属多余,容易引起岐义,是否是还会出台个人混合性投资业务?
41 号文讨论的税务处理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所有的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特定条件指公告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文将符合上述条件
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称为“41 号投资业务”。
(2)41 号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例1
事实:
A 公司 100 元投资于 B 公司,投资协议约定:(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
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五年,年利息 18 元,于年底支付。
(2)投资期限五年,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以 120 元赎回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
资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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