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税务解读
政策背景
2018 年 6 月 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以下简称”64 号
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64 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
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
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此外,64 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
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
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以下简称“119 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
与 119 号文相比,64 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
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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