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所得”PK 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
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法人合伙人是分“所得”,而个人合伙人是分“经营所得”,为什么多出个“经
营”来?
原因很简单,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各项所得均要归并为一个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是
分类税制,除了经营所得外,还有其他十类,比如利股红所得。
例:个人张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持有 A 股份公司的股份,则 A 公司分
红时,名义持股人是合伙企业,但实际权益人是张某,因此该笔所得是直接归属于张某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
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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