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增值税“旧房”涵义各地口径的审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 号)的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基于此,笔者在创作《税阅码—土增税》时,整理了各地的几类主要观点:
【观点 1】按使用时间分:不区分经济性质,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如一年以上)的房
产均属旧房。
【观点 2】按交易环节分:
【观点 2-1】按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
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观点 2-2】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再
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观点 3】区分经济性质分:
【观点 3-1】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观点 3-2】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
房。
【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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