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61 0

[学习资料] 对土地增值税“旧房”涵义各地口径的审视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602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908.6061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429 点
帖子
2135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2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30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18 19:27:41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对土地增值税“旧房”涵义各地口径的审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 号)的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基于此,笔者在创作《税阅码—土增税》时,整理了各地的几类主要观点:
【观点 1】按使用时间分:不区分经济性质,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如一年以上)的房
产均属旧房。
【观点 2】按交易环节分:
【观点 2-1】按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
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观点 2-2】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再
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观点 3】区分经济性质分:
【观点 3-1】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观点 3-2】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
房。
【观点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投资性房地产 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企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4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