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所 登 记 表
企业(公司)名
称
住 所 地 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 仅将该场所作为办公用途使用,不进行生产、加工、娱乐、
医
疗、网吧等限制项目使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居民投诉、自愿无条
件搬迁该场地。
房屋所有权人签章:
房屋使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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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
企(公
司)住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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