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3
(1)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 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
楼主: 新安客
|
1939
0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3 |
|
已卖:429份资源 泰斗 3%
-
|
| ||
|
|
扫码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