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5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上市公司若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计入合同资产。同时,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上市公司应以净额进行列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或应收的款项,未进行恰当确认与列报,如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未按净额列报、错误地抵销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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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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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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