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业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的回复-国家税务
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6289 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6289 号建议的答复
2016 年 11 月 01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方面的意见
现阶段,我国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自身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又需要一定的凭证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因此,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
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同时,自行开具农产
品收购发票,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
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为自己开具并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通
过稽核比对来验证其真实性,因此该政策实施以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时
有发生.各地基层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抵
扣等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多种证明材料、适
当控制收购发票的领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