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整体打包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
破产企业财产在变卖、转让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
节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
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
偿。
故,为最大化变现破产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破产管理人倾向于打包处主破产财产,
在保持整体资产价格不变前提下,上下调整资产包里每项财产的单项价格,适当减少高税
率财产的定价,增加低税率或不缴税的资产的定价,以达到减低税费的效果。
一、打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增大债权清偿率
破产企业财产包括:不动产、固定资产、存货、非实物形态资产(非实物形态的资产,
或称权益形态的资产,包括企业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对外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
等,不同种类财产的变卖、转让涉及的税率不尽相同。相对分别转让破产财产的方式,将
各项资产打包整体转让,上下调整各项财产价格的方式,所产生的税费可能要少很多,最
终对债权清偿率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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