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
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
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
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
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 15 号)第二条: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
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百一十二
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
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基
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
私车公用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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