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57 0

[学习资料] 税务局是怎么发现你的股权激励少缴税了?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816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5009.5062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119 点
帖子
2104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22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3-5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19 12:44:23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税务局是怎么发现你的股权激励少缴税了?


基本案情
A 公司是化工园一家主要从事医药生产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原有股东为自然人吴某与 B 公司(也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016 年
8 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当地工商部门传递的涉及 A 公司的如下股权转让信息。
1.吴某将 60 万股 A 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某,转让价款为 0 元;
2.B 公司将所持有的 A 公司 400 万股份转让给杨某,转让价款为 0 元,将 A 公司 200 万
股份转让给周某,转让价格为 0 元。
主管税务机关随后对该次股权转让开展了税务核查,经过核查,并调取了 A 企业股东会
决议及相关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发现丁某为该企业某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
杨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周某为 B 公司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吴某
与其妻子张某共同拥有 B 公司 100%的股权。
税务分析
在本案中,股权的转让价格全部为 0 元,也就是丁某、杨某与周某分别无偿受赠了 A 公
司的股权,那么,对于此三人是否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
1.丁某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股权激励 税务局 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 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3-6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