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导读:仅拷贝涉税电子信息,如帐套、文档等,为了提高查帐效率调取,不作为证据使
用,笔者建议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时,笔者认为
电子帐也是帐,应办理行政执法审批手续,下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进行帐簿资料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
务场所进行,也可以经批准后将帐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随着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企业越来越多,实践中稽查人员往往会调取电子帐,本文探讨
稽查人员该如何调取电子帐?
一、仅拷贝涉税电子信息,如帐套、文档等,为了提高查帐效率调取,不作为证据使
用,也不存在退还问题,不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笔者建议下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主体部分模板如下:
事由:提供、复制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7 号)第十六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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