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方法
资产损失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难点。一些纳税人因不能熟练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
麻烦。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资产损失处理归纳如下。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某商贸企业股东王某和一家餐饮企业股东
李某是好朋友,两家企业没有生意往来。2013 年该商贸企业为餐饮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
保。餐饮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银行起诉申请破产,商贸企业因担保关系被要求偿还银行借
款。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的担保损失
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某企业总部设在南京,在北京、上海、广州
有 3 个分公司,2013 年度广州分公司发生 150 万元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25 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
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
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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