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
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
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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