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
劳动合同,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2 月 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6 个月。2005
年 6 月 18 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
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
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
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
什么?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 2005 年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 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