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兴全基金)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
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
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
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
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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