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架构与所得税初步筹划
一、目标
1、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2、使股权投资团队成员的综合所得税率最小;
3、充分考虑在架构中预留新进团队成员的“股权”份额,实现相关操作便捷。
二、总体思路
1、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用增加一层有限公司来实现;
2、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采用的是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i],和
25%的固定企业所得税率、20%的固定个人所得税率(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有差异,
故而可以就此差异将收入进行分劈;
3、鉴于薪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 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兼职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率是 20%[ii],故而,利润可以主要以劳务方式释放出去(月薪超过 8000,应纳税所得
的税率即超过 20%);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而公司股东的工资可以税前扣
除,故而除规避无限责任,基于税务考虑也需要在整体架构中要安排公司制主体;
4、充分考虑地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企业
缴纳所得税,经纪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各地方政府
对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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