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营改增试点期间这 40 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
房、个人转让着作权等 40 个项目免征增值税。《通知》特别说明,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
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
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
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以下 40 个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
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九)学生
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一)纪念馆、博物馆、
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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