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 PE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筹划(附各地规定)
有限合伙 PE 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政策梳理
以 2006 年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界限,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发展历
经了以下路径:
在《合伙企业法》修改前,《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发【2000】16 号)首次明确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
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
税。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的原则,为合伙企业的征税奠
定总体基调。
为贯彻 16 号文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 号)(以下简称:91 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
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
级超额累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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