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税务局很为难……
企业支出合理,但未能取得有效凭据。虽然税法中有条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如何判定无票支出为
“合理支出”却无明确标准,这为税务人员执法带来了不便。
案件:县国税局处罚决定被撤销
G 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2 日,注册于海南省 R 市 W 县,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经销业
务。G 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自 2009 年起,G 公司将
其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W 县国税局在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认为,G 公司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
款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故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
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W 县国税局将 G 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
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向 G 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 G 公司补缴自 2009 年起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7.05 万元,加收滞纳金 2.3 万多元,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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