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把自己卖了还替别人数钱系列 3:调减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遭处罚
编者按:
熟悉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学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
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案例概况
南方光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2012 年 2 月与王小二、张小三共同出资
10,000.00 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以下
简称“天香投资”,分别占股 40%、30%、30%),天香投资 2012 年 4 月出资 4000 万元投资
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5 年 12 月天香投资从吉祥公司分
回股息 1200 万元。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认为,吉祥公司分回天香投资的是已缴企业所得税
的利润,如果光明公司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重复纳税,要求财务部报税人员将天香投资
分回的利润作为免税收入予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缴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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