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摘 要]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本文将从宏观方面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人格破产,复权制度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因此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可是在过去的18年里,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仅将破产主体锁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很远。在200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文件“关于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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