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该不该"回家"之争论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沈开艳 2005年3月22日 9:30 关于“女人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是否有利于社会”,反方的观点是女人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有利于社会。反方认为,提出这一话题的背景是在现代社会中,而不是传统社会里,是在一群社会科学工作者间,而不是在封建制的旧式妇女间讨论。
因此,反方提出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应当尊重现实,要有理性的头脑。第一,今天的女人已不是以往传统社会中所说的女子。《大戴礼记》对封建社会中女子的解释:“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人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这就是说,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女子”一词是指这样的人:她依靠男人的教导而孳长义理。 第二,现在“职业家庭主妇”的概念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妇女”概念。其一,所谓职业是指家庭主妇这项工作由于其职业化而成为社会职业或工作的一部分,由此“家庭主妇”成为一种社会角色。这里职业家庭主妇与恩格斯讲的那种传统社会中的“家庭的私人的劳动”截然不同。其二,家庭二字是指现代社会民主制家中的家庭,而不是建立在宗法制、父权制、夫权制和家长制基础上传统社会中的家庭,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现在,讨论“女人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是否有利于社会”与五四运动时关于“女人在家做家庭妇女是否有利于妇女解放”有本质区别。不能沿用传统的观点或以妇女刚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的那个时代的眼光来看待今天的女人回家的现象。 第三,长期来旧式封建制对于妇女的压迫造就了人们对于家庭劳动及其成果的极为轻视和蔑视的态度。至于认为她们的工作是无利于社会的更是一种不负责的评价。据第四届世妇会提供的资料,全世界女性不受薪的家务工作所创造的财富占GDP的50%之多。这些家庭妇女的工作难道不是在创造社会财富?难道对于社会的发展没有一点推动作用吗? 第四,家庭主妇的职业化不仅改变了人们对家庭工作的态度,还使人们发现其丰富的内容。随着人们就业观念的改变,它为社会开辟了一个广阔的就业市场。当我们说“女人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有利于社会”时,是在这样几个方面评价这一现象的积极意义的: 1.职业家庭主妇是应运生的社会角色,其存在及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在社会发展中家庭因其内容的日趋复杂而急需专门人员从事家务的需求; 2.在体制转轨时期,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大批妇女下岗失业,其中一部分人在较长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此时,与其让她们在社会上闲逛到处碰壁,不如鼓励她们发挥自身优势,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将家庭主妇的职业做好,这对于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劳动力资源,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职业化是有利的; 3.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组织,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注家庭,提高生活质量,使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家中都能得到爱意的生活,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相当重要; 4.职业家庭主妇的出现促使法律对家庭领域保护力度的加强,有助于推进家庭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女人回家做家庭主妇是有利于社会的。 首先,以往的观点不承认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认为只有十分低下、没有文化的女人才会涉足这一领域,丝毫没想到这一工作是创造财富的,是社会工作的一部分,她们理所当然地应按劳取酬。我们看到,正是经济收入的确认使家庭主妇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职业的一部分,而法律上的承认又将使其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因此那种以为女人回家做家庭主妇将失去其社会地位的担心是多余的。 其次,我们说“女人回家做家庭主妇”并不是说“所有的女人都回到家里去做家庭主妇”或“所有的女人都应该回家去做家庭主妇”,更不是说“女人只能回家”或“女人只有回家做家庭主妇才有利于社会”。我们说的是“女人回家作职业家庭主妇”这一现象是否有利于社会,讨论的是职业家庭主妇这一社会角色在社会分工中所应有的地位,是实然的问题,不是应然的问题。 我们不是号召女人回家,而是说明女人可以选择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她们有这样的权利,这并非不光彩,并非意味着失败;不是说女人只有回家才是唯一出路,而是指在家干活与在社会上干活一样都是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不是讲家庭主妇只能被关在家里干活,不能参与社区活动,而是谈论其在家的活动是否具有社会价值。在完善的法律体制下,职业家庭主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的人格,这已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所证实。 再次,职业家庭主妇的出现否定了传统意义上家庭妇女的形象,随着家庭生活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家务的劳动强度将大大减弱,家庭主妇参加社区建设的时间也将随之增多。 事实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不取决于她的体能和智能,而取决于社会予以她多大的关注。在现代社会中,妇女的人格独立在于法律对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的保障。换言之,家庭主妇在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于社会对这一职业的认可与否,并予以多少的法律保护。正是这样,当我们明确女人回家做职业家庭主妇有利于社会之后,应当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怎样在我们的社会中改变人们对家庭主妇工作的轻蔑态度?怎样建立一套法律制度使在家从事工作的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也就是说,经济的独立和法律权利的保障是使家庭主妇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基本条件。 在人类历史中,妇女的发展呈螺旋式上升趋势:从专职家庭的料理到从事家庭私人事务,成为家庭的女仆,再到走上社会参与公共的劳动。但现在让一部分妇女回到家庭中去不是历史的倒退,她们回去所做的工作已不再是“从事私人的事务”这一意义,而是从事公共事务。这便是“职业家庭妇女”与传统的“家庭妇女”之间的最本质的区别。 职业家庭妇女的工作是社会工作,将随其对社会的贡献加大而得到社会的回报和支持。看上去仿佛回归起点,但却是一种进步,是更高级层面上的回归。用恩格斯曾借用的摩尔根对文明社会评价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对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状态的复活,“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这就是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在人类社会、包括家庭的历史发展中的最为生动的体系。
按语:应该让作者和选稿者本人或其妻子“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