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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对效率的必要性,是科斯的贡献,但不是全部。也可以这样说,科斯第一定理由两句话组成:产权界定不清(严格说,产权得不到各方的尊重和遵守),必无效率可言;产权不论界定给谁,只要能够得到各方的尊重和遵守,效率便能够得到保证(但还需交易费用低的前提,以及不考虑分配的差异)。以科斯的牛吃麦例子来说,麦子的产权界定给农民还是牧人,在讨价还价的费用以及实施产权的费用很低的情形下,双方的交易可以达致最高效率。但是,明显的,麦子界定给农民,农民便得到总产出的较大部分(获得赔偿),而麦子的权利界定给牧人,则情形正好相反,牧人不但不用赔偿,而且会获得农民的贿赂。所以,分配是不一样的。
而在现实中,分配的不同,一定会影响效率,甚至是致命的影响。科斯和张五常一直都很排斥“黑板经济学”,但在这个问题上(产权的不同分配影响效率),他两人就是自己所批判的黑板经济学者。
要明白这个道理,必须明白由诺斯从史料中引出的“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真实世界里,产权的不同安排,影响效率。也就是说,道德和效率是一致的:道德的就是有效率的;不道德的就意味着非效率。
张五常攻击公有制的思路,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应用。但他故意不明说。
中国相当一批学者,把强盗美化为效率之神,就是借科斯第一定理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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