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开展和改革局
平 湖 市 物 价 局
文件平 湖 市 卫 生 局
平发改价[2005]231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
效劳价格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各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
效劳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价费﹝2005
〕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开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
效劳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政协办、市府办、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风办、计生局、物价检
查所、马市长、李副市长、潘副市长
平湖市开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浙价费〔
2005〕29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
医疗效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关于标准和调整医疗
效劳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5〕140号
〕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立
局部检验套餐组合
工程。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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