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
区政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工作规范化程度,增强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责任感,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信息在宣传区、服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每月要向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报送政务信息10条以上,综合采用率达到20%以上。
二、记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被区《政务通报》采用的,整条计3分,采用信息被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多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
(二)报送信息经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转报并被政务信息《每日快报》采用的,整条记5分;被政务信息《普发版》采用的每条记10分;被政务信息《内参版》采用的,每条记20分,被市级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三)报送信息经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转报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20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另加3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有逐级批示的,按批示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同时被市级以上信息刊物采用,实行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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