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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