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机构改革研究
一、当前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
《仲裁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多年,仲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仲裁法》第14条虽然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明确了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却没有直接明确地指出仲裁机构的性质,更没有明确定位其到底属于何种法人机构。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主要有四种:市场中介组织、①事业单位、②民间组织、③非营利机构。④笔者认为,“民间组织”与“非盈利机构”的含义较广,并且仅仅只是仲裁“民间性”与“非盈利性”两个特征的直接表述,不能对仲裁机构的本质属性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对仲裁机构性质的一种模糊定义而已,故此不作讨论。现就“中介组织”与“事业单位”的定位分析如下:
市场中介组织
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首先,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该文件中,把仲裁机构明确列为着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①其次,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同时国家有关部委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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