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
标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
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调查
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平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
及内河通航水域
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
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
肇事逃逸
案件的调查处理以
发生地管辖为主,
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
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处理的权限范围与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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