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王晓宇
证据交换制度,又称为“证据开示
〞、“证据发现
〞、“证据展示
〞,其作为审前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由于传统的职权主义因素造成的“先定后审
〞的影响,以及证据交换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程序功能和价值,在个别地方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厘清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的体制障碍和制度缺陷,促进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更好地保障程序公正,实现诉讼正义。
一、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我国1991年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直接规定证据交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6日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
假设干规定?中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对账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入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以认定。这是我国法律法规首次对证据交换制度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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