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动火管理范围:
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焊、电炉子、熬沥青、生火炉等。
2、一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电器工具敲击、凿墙眼、凿水泥构件、喷砂、使用砂轮等。
3、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型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高压试验工作等。
4、能产生静火花的工作。如安设皮带传动的装置、高压气体喷射等。
5、能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工作。如拿取高温物料、熔化金属、使用烙铁等。
三、动火类别与手续
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属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动火所在制造部厂长鉴字,并报保卫部审批备案。
二类动火: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区以外的动火。在一类动火区范围外从事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属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所在单位厂长批准。
特殊项目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的动火为特殊项目动火。如:不置换带可燃气体动火;在以木料、塑料等为填料的易燃设备如循环水冷却塔等动火;临时接用工艺气体作燃料的动火
;工业炉投产动火;氧罐、氧、煤气管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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