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津政发〔
2008
〕17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
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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