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港口经营行为
处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
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分别给予
处分。〞。〔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00】139号
〕:“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
〞。三、处分范围和标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缺乏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
〔码头〕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歇业的,未向原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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