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68 0

[学习资料]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640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918.3221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409 点
帖子
2133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2-8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24 08:11:25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违反港口经营行为
处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
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分别给予
处分。〞。〔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00】139号
〕:“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
〞。三、处分范围和标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缺乏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
〔码头〕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歇业的,未向原准机关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 管理工作 经营范围 行政管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10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