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娱乐
工程经营者对
工程参与者人身损
害应否承当侵权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因危险刺激的娱乐
工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相较 于一般的经营
工程而言,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 务,应赋予其更高的安全注意责任。如经营者仅提出参与者 安全意识不够而无证据证明参与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提 出的参与者分担
局部责任的抗辩应不予支持,由经营者对损 害后果
承当全部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2020)
赣0323
民初424号(2020
年5月11日)基本案情
原告乐某诉称:
2019
年6月,原告乐某和同事一行
4人 相约去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玩漂流
工程,经同事彭某预订购 得
6月19日漂流票
4张。6月19日原告和同事彭某等
4人 来到被告处,经该处工作人员安排,于中午
12时许上船漂 流。刚漂流不久,大约中午
1点多钟,原告乐某在船上被湍 急的水流冲击受伤,当时原告乐某右脚疼痛难忍,在船上的
作。如在危险娱乐活动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
并 呼叫现场工作人员。当然,法律不能对参与者过于苛责,也 鼓励适宜人群尝试体验危险娱乐活动,对缓解和释放生活、 工作中的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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