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追究
在现代公司制度里,董事会和董事居于统治地位已成事实,为防止董事对其地位和权利的滥用,保护公司、股东和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和完善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有效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这正是本文的关注点。本文首先从各国立法例出发,介绍了董事的产生和代表权问题,认为董事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是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门之一。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上,通过对信托说、代理说、委任说等学术观点的分析和评述,提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司对董事的委任授权和董事对第三者为意思表示,构成了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一种法定职务代理关系。 本文其次论述的是作为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前提和依据的董事义务,分别论述其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各国法关于董事善管义务的标准高低不一,但只要董事对公司事务勤勤恳恳、孜孜不怠,尽到其学识、经验和能力范围内的程度,董事的义务就被认为是得到了很好的履行。应设置三个渐进的善管义务最低履行标准:一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是否公私分明,二是是否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标准,三是是否做到了“尽力而为”。董事善管义务的内容包括守法、恪尽职守并发挥最大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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