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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