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民事义务与责任
由于现代公司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董事会和董事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防止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董事义务与责任作出了详细而务实的规定,而我国公司立法在此问题上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借鉴别国立法,结合本国国情,完善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应是我国公司法研究和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分析董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根源开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董事义务与责任的重要法律规则进行了述评,剖析了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立法的若干建议。
董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根源在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信义关系,而现代公司机构权力分配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是各国法律强化董事义务与责任的基础。 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本文对国外法律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经营判断准则、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限制和免除、自我交易规则、公司机会规则、竞业禁止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阐述了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意义。 董事违反其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其所指向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公司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