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
现代以降,世界各国经济的扩张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得公司规模日益扩大,股东成千上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成为必然,这就要求出现一个代替股东管理公司的角色,于是出现了董事。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董事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受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委任关系说”等。不管基于哪种关系说,董事都凭借自己的身份,拥有了管理公司的权利。因为董事掌握着公司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以及实际运营,所以其权利扩张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治理结构也随之发生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
董事权利的日益扩张,增加了其滥用权利的机会,正是因为董事的这些滥用行为,使得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局面使得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其及长期存成为必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研究亦乏善可陈,因此在公司立法上,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规范向度及法律规制方面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责任主体不全面;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没有规定;公司机会准则的不健全以及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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