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诉期内离婚诉讼中的“新情况、新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此规定为原告所提起的离婚诉讼设置了六个月的离婚禁诉期,其主要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也是让其冷静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尚未破裂的家庭。
本文从此规范出发,通过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新情况、新理由”所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行实证考察,从而对禁诉期内的“新情况、新理由”进行界定和分类。尤其是从“新证据”理论的角度进行切入,对用以证明“新情况、新理由”存在的证据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予以认定;从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理论角度切入,通过第二次离婚诉讼与第一次离婚诉讼所提出的情况和理由所进行的对比分析,对以“新情况、新理由”再诉是否构成重诉和“新情况、新理由”产生之时间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在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禁诉期内离婚诉讼中的“新情况、新理由”的判断和认定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正文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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