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弃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遗弃罪通常被认为是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主体和对象仅限于同一家庭的成员。
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学界对遗弃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基本保持统一的观点,即遗弃罪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客体是公民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一章,遗弃罪被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但法条表述未作任何变动。
至此,开始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构遗弃罪的内涵,将遗弃罪的本质界定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遗弃罪的成立范围也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同时,各种新型遗弃行为的出现,尤其是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也给遗弃罪内涵的重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通过刑法解释来重构遗弃罪的犯罪构成,扩大遗弃罪的适用范围,从而顺利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学界的争论以及司法实践面对的困惑正表明遗弃罪的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有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笔者拟从我国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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